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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字数: | 3718 字 (节选翻译) | 译文格式: | Doc.docx (Word) | 更新时间: | 2017-11-28 |
第七部分:潜在的危险,危险和凶恶的狗,法学外文翻译,宠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译文(字数:3718):
第七部分:潜在的危险,危险和凶恶的狗
潜在的危险,危险和凶恶的狗在伊利诺伊州的定义体现在动物管制法的第五条起。由县级动物控制管理员或法院来定义拥有者的是否危险,是否要按重罪处罚。
第二条第五款:
危险的狗指的是:(1)任何狗在除其主人或管理人的房产之外的任何地方,被其主人或者管理人解下口罩,解开皮带或无人看管,一个理智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在
某种意义上会对其他人或者宠物构成严重不当的潜在威胁,造成严重的生理伤害或者死亡。(2)一只狗毫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咬了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
害。
第二条第十七款: 有潜在危险的狗指的是:一只狗正在和3只或者以上的狗一起跑动,并且它无人看管。
第二条第十九款: 凶恶的狗指的是:基于三个独立的场合,一只狗没有正当理由的攻击一个人并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者是一只狗已经被发现是一只危险的狗了。
主人在这里的定义和在动物法中的定义是不同的。
第二条第十六款: “主人”指有动物所有权的任何人,或是喂养或收养一只动物,或是照顾动物或是管理人的行为,或是有意允许一只狗长期呆在他的房产内。“主人”不包括凶残的猫看管人对猫进行设陷进抓捕,切除卵巢/阉割归还或释放的行为。
为了保护民众,法律执行官在开始诉讼是应该承认在国家而不是地方的法律规定下,狗是有危害性和攻击性的,因此如果狗没有受到适当控制并伤害了人,重罪规定才能应用。
原文(单词数:4100):
VII. Potentially Dangerous, Dangerous and Vicious Dogs
Potentially Dangerous, Dangerous and Vicious dogs are defined in the
Illinois Animal Control Act, 510 ILCS 5 et seq. Felony penalties can
attach to owners of dogs deemed “dangerous” by the county animal control
administrator or “vicious” by a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