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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保护律师言论的理论,法学外文翻译,新媒体,庭外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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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字数: 5662 字 (节选翻译) 译文格式: Doc.docx (Word) 更新时间: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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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保护律师言论的理论,法学外文翻译,新媒体,律师,庭外言论

译文(字数:5662):

I.律师所表达的言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论

律师通过言语来完成几乎所有的工作——无论是书面的言语还是口头的言语。如弗雷德里希·肖尔尖锐地指出:作为律师,言论是我们的谋生手段。言语是我们的全部。我们的工具是书本,而不是锯或手术刀。我们的产品是论证,说服,谈判和证明材料,所以口头表达(包括我说的书面表达)不仅对法律制度极为重要,也不仅仅是我们所知道的法律的产物,从根本上说,它是律师和法律制度拥有的唯一。[1]

由于律师主要通过口头和书面交流来进行他们的工作,许多关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和其他规则可以被称为对律师言论的限制。事实上,律师言论充满着各种限制。只需要思考在法庭诉讼中的规则,或者在许多法律文件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就可以认识到对律师言论的规制是普遍存在的。然而,律师言论是特殊的,由于它和政府权力的关系,它和保护个人或集体生活、自由和/或财产的关系,它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

A.其约束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言论

尽管施劳尔教授认为法律实践“是由言论构成的活动”,因此可以被称为“我们的谋生手段”——他过度强调“言语是我们的全部”和“我们的产品是论证,说服,谈判和证明材料,所以口头表达(包括我说的书面表达)不仅对法律制度极为重要,也不仅仅是我们所知道的法律的产物,从根本上说,它是律师和法律制度拥有的唯一。”[2]言论可能是律师的工具(我们的“锯或手术刀”[3]),但在理论上言论并不是法律的最终产品或委托方所寻求的服务。律师不是被聘请的演讲撰稿人、记者、学者或街头抗议者,言论(包括“论证、说服、谈判和证明材料”)也不是“法律制度拥有的唯一东西”。法律体系所要提供的是法律效力。


原文(未统计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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