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危险控制条款的改革与未来,法学外文翻译,犹豫期条款,平衡利益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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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字数: | 5442 字 (节选翻译) | 译文格式: | Doc.docx (Word) | 更新时间: | 2018-03-23 |
保险法中危险控制条款的改革与未来,法学外文翻译,犹豫期条款,平衡利益对价,特殊法定解除权
译文(字数:5442):
摘要:保险合同适用危险控制条款以防范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尚存效力时造成危险变更。保险的损失补偿是最广为适用于实践中的危险防范措施。保险合同中危险控制条款的法律规范饱受多年的诟病后,2015年针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8月12日使其规范效力及于所有保险合同。本文旨在阐释2015年保险法关于危险估测与控制条款修订的正当性,并且就保险法修改对实践的潜在影响进行评析。
关键词:保险 保险单 危险控制条款
一、引言
英国保险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有根本性差异,英国保险立法是基于其允许投保人在危险显著增加后,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其性质。然而,在保险实践中,危险控制条款经常被用来限制投保人此类自由。这种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风险维持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约时商定的同一水平。传统上,保证是保险法中使用的最常见的危险控制条款。在技术意义上,保险保证是保险人的承诺,即“某些特定事情应该或不应该做”,或者“某些条件将被满足”,或者在于保险单中的“确认或否定特定事实状态”。虽然有关保险保单的法律制度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但除了海商保险(例如隐含的适航保证)的独特原则外,这些原则还应当更为广泛地适用于保险法其他领域。
从保险人的角度而言,违反保险保证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它将使保险人自动从违约时开始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即使在损失发生之前补救都很难对损害进行弥补。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保险人的责任被认为是基于保证而负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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