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善意干涉他人事务和不当得利的欧盟法原则,法学外文翻译,无因管理,德国法
文档价格: | 100 金币 立即充值 | 文章语言: | 英语-中文 | 原文出处: | 请在文档内查看 | |||||
译文字数: | 5557 字 (节选翻译) | 译文格式: | Doc.docx (Word) | 更新时间: | 2018-03-24 |
对善意干涉他人事务和不当得利的欧盟法原则,法学外文翻译,无因管理,类型化,德国法,制度构建
译文(字数:5557):
A.欧盟法原则中善意干涉他人事务的引言
I 通论
1.这种干预是“对另一人的事务的善意干预”,即无因管理(使用拉丁命名)首先,有必要向你提供一些关于更广泛框架的一般信息,本书关于善意干预的框架只是一个相对较小的部分。
2.欧洲民法典研究组(SGECC)的Osnabrtick工作组在该研究组内负责合同外义务法律。该术语是指侵权法(管辖“对另一人造成损害的非合同责任”的法律),不当得利法和对他人事务的善意干预。研究组反过来处理更多的主题,其中包括销售和服务合同,商业代理,特许经营和分销合同,贷款协议,租赁动产,个人安全合同,任务和无偿合同以及我们认为对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动产所有权转让,真正安全和信托法具有重要性的某些财产法问题。
3.然而,我们正在讨论应该不仅在此背景下。相反,应该指出的是我们的工作是基于“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我们现在正在为学术共同参考框架的目的更新和修订,并且还应该指出,现在SGECC必须 被视为更广泛网络的一部分,即欧洲委员会第六个框架研究计划(“FP6”)下欧洲合同法(CoPECL)倡议的共同原则。在这个所谓的“卓越网络”中(我表示道歉,这不是我的!)我们与其他团队密切合作,特别是Acquis集团,还有保险合同集团和几个 所谓的评价小组,设在意大利,法国和荷兰。
原文(未统计字数):